南昌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办理条件
(一)健康合格证明办理人员范围
1.在南昌市辖区内各公共场所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公共场所范围为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号)明确的7类17种场所:①住宿场所,②沐浴场所、美发场所、生活美容场所,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④游泳场所,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场(店)、书店,⑦候车(船)室】;
2.在南昌市辖区内从事供、管水人员和涉水产品(指水质处理器、水质处理材料)生产人员;
3.在南昌市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操作人员。
(二)健康合格证明办理需要的健康体检项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健康体检项目,主要包括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具体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三)健康合格证明办理需要的健康体检频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为每年一次,全市范围结果互认。
(四)健康合格证明办理及健康体检实施机构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五)不予办理的条件发现被检人员患有相关疾病的,健康体检机构不得发放《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发现相关传染病的,严格按照传染病管理规定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