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生育医疗费申领指南
一、待遇标准
1.女职工分娩发生范围内医疗费,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实行个人零负担;女职工因保胎或生育引发并发症、各类疾病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费用结算;
2.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或怀孕 16 周以上(含 16 周)住院引(流)产的,产前检查费用定额补助 1600 元/人次;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住院引(流)产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执行,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 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无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申领(非联网)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
2.申请材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承诺书》、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诊断材料)、住院费用清单。
3.办理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 7 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三、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申领(非联网)
1.服务对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男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
2.申请材料: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材料)、《济宁市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申领承诺书》。
3.办理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 7 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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