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可在沈阳市落户。
设定依据: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办〔2009〕30号)、《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的通知》沈公社〔2018〕12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17号)。
申请条件: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产权人或权利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共有产权人或共有权利人享受同等权利。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办理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