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根据《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规定, 凡持有泸县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泸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泸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目前,泸县执行的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未享受低保的,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家庭成员因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先心病、脑瘫等重特大疾病,导致刚性支出高于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二)年满18周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固定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三)子女常年渺无音讯、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老人。
(四)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固定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艾滋病患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48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三)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1年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五)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九)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一)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二)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十三)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诚信申报承诺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重残重病的相关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镇(街道)在村(社区)的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
(三)镇(街道)审核审批。
(四)镇(街道)和村(社区)长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