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的征收时间:
2024年6月1日-6月30日(费款所属期: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申报单位:
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拓展阅读: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这笔资金是国家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保障的一笔专项资金,是对用人单位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法定的替代补偿方式。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经济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