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工伤认定申请指南
一、申报时效:
(一)由所在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申报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个人申报时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不管何种情形,如劳动关系正在仲裁或诉讼中结果尚未定论等也必须1年内申报)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参加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目前,在市本级参保的单位由市人社局工伤科负责,在临桂及11个县参保的单位由各参保地的人社局负责。没参保的单位由生产经营地人社局负责。
桂林市工伤认定地点现设在桂林市社保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工伤认定可电话联系:2812636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24号
二、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伤者或死亡近亲属签字并按手印);
2、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法律文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收复印件审核原件)
4、伤者(或死者)居民身份证;(收复印件审核原件)
5、首次门诊病历;入院、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或疾病证明书;检查结果(如CT检查报告单等);死亡证明;抢救记录;火化证明;(收复印件审核原件) 注:医疗材料不需要费用清单
6、1份单位同事或领导对事故发生时所见所闻的旁证材料(首先介绍旁证人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情况后,再写其所见所闻情况)。旁证人需签名按手印;
7、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口、房产证、简易路线图;
8、单位对伤者事故当天的作息证明(盖公章)和考勤表;
9、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单位派工证明;
10、发生事故的物证、音像、图文资料;(没有可以不交)
11、发生死亡事故的需用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1份。
12、与工伤事故相关的其他材料。(按补正要求提供)
三、办理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法定7个工作日内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会以短信或电话通知经办人。
工伤认定结果查询电话:0773—2859003
四、办事地点: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保中心73号窗口(秀峰区依仁路24号,市中心广场旁),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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