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失业保险参保对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3.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010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中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