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廊坊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规定

地方特产2024-01-29 14:29:36未知

廊坊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廊坊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规定

  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省统一确定,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

  【提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等享受资助参保待遇,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参保】

  二、待遇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支付限额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5万元(加上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65万元)。

  四、支付范围

  医保基金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支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①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②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5%后的费用;③乙类诊疗项目(含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的费用;④抗肿瘤谈判药个人先行自付20%后的费用;⑤抗肿瘤谈判药外其他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的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中不包含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超过规定限价标准部分费用。

  五、医保待遇

  (一)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按50%报销(统筹区内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3年后报销比例提高到60%),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报销金额80元。

  (二)门诊诊察费:执行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公立医院(目前我市共有5家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廊坊市中医医院、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执行省级收费;廊坊市第三人民医院、廊坊市妇幼保健中心执行市级收费),挂号费、诊查费和药事服务费合并为门诊诊察费,门诊诊察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具体报销标准为:

  (三)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归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从一般诊疗费中列支,与一般诊疗费不重复支付。

  (四)“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符合“两病”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年度度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糖尿病为375元。

  (五)门诊慢特病

  注:①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起付标准为600元;②尿毒症实行单病种管理,基础透析费用100%报销。

  (六)住院

  1、统筹区内住院

  2、统筹区外住院

  (1)省内住院:免备案手续,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医院参保人员均可就医,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2)跨省住院:①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②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统筹区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注:京津两地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免备案,住院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

  3、生育补助报销

  (七)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不含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1、起付线:19500元。

  2、报销比例:0元—1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60%;10万元—2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70%;2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8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八)医疗救助待遇

  注:脱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待遇按相关政策执行。

  来源:https://www.lf.gov.cn/Item/13441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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