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
1、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2、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二、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
5、单位有效信息材料
6、委托书
三、鉴定期限
在申请材料完整并受理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四、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要求是用人单位、伤病职了或其直系亲属。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5个工作日内须补正申请材料,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申请的时限内,因申请人的原因不能按时补正或不予补正申请材料的,所延误的时间由申请人担责。
3.申请人和伤病职工应积极配合鉴定所需的诊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拒不配合鉴定诊查的,可中止或终止鉴定评审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4.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不接受邮寄信件申请。
经办机构: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104室
电话:0595-22256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