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已实施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
(1)居民阶梯水价水量基数分为三级,以年为周期,按累计用水量计算,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
(2)居民户5人以下,一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30吨以下;二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至600吨,即月均30吨至50吨;三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600吨以上,即月均50吨以上。
(3)5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5吨。居民用水户凭户口本,承租房屋用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出租屋用户也可凭当地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证明,经你公司认可后执行。办理增加水量基数的用户,每两年复核一次。
(4)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在户表改造前(2015年12月底之前)仍按居民一级用水价格执行,从2016年1月1日起,仍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执行合表用户价格,即1.50元/吨。
(5)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价基础上加收0.01元/吨,即1.50元/吨。
(6)城市环卫、园林、市政、消防、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用事业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
二、水价调整具体标准
各类别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吨
调整前用水类别 | 调整前水价 | 调整后用水类别 | 调整后水价 | |||
一类 | 居民生活用水 | 1.16 | 一类 |
居民用水
| 一级用水 | 1.49 |
二级用水 | 2.23 | |||||
三级用水 | 4.47 | |||||
合表用户 | 1.50 | |||||
二类 | 非居民用水(含工业、经营及行政事业用水) | 1.66 | 二类 | 非居民用水 | 2.23 | |
三类 | 特种行业用水 | 6.00 | 三类 | 特种用水 | 7.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