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参保女职工生育时可以享受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这三项待遇。其中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都是定额结算。
产前检查费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标准为1200元/人,女职工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怀孕的标准为1800元/人。
生育医疗费用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
定额标准为:
顺产27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阴式手术产31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剖宫产5500元,疤痕子宫(有子宫手术史)增加700元,多胎妊娠(剖宫产)8000元;
生育同时做绝育手术增加390元。
生育时伴有并发症的怎么报销?
我市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时伴有并发症的,实行按定额结算和按服务项目结算相结合的办法。
生育津贴
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一胎顺产可领取158天生育津贴,二胎顺产可领取98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