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规程:
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受理户口窗口提交:
前置条件及要求:
(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4)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经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再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本人和父母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区(市)县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变更民族的提供)(原件);
4、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原始证明(民族成份登记差错的提供)(原件);
5、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6元/本)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
办公地址:
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联系方式:
028-68382288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下午-17:00
法律依据: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公发[2007]86号)
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民委政字[1990]217号)
备注说明:
注:申请更正主项信息的,同一主项信息只能申请更正一次。
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成份更改政策咨询电话:02861880983、0286188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