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一、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哪些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终止。
备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怎么算?津贴和补贴等算不算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①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②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按照扣除个人应缴社保前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执行,202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4280元,月平均工资即:104280÷12=8690元。
三、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