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医保待遇规定
(一)门诊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普通门诊医疗费
按一档缴费的,起付标准为50元,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按二档缴费的,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两病”门诊用药
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225元、糖尿病375元。
3.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
(1)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为70%,门诊慢性病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2)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在省内医院可直接结算,省外医院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需在次年的1月5日到25日期间持公立医院门诊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处方底方、社保卡到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结算。
(二)住院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起付标准
按一档缴费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2000元。按二档缴费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800元。
2.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9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75%。
学生儿童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河北省内各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三)生育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报销标准为自然分娩和选择性剖腹产的500元,病理性剖腹产的1200元,发生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报销。
(四)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一档缴费的为20万元,按二档缴费的为25万元。
(五)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结算后,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23年为13000元)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支付比例为60%,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支付比例为70%,15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0%,上不封顶。
(六)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待遇: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的,不能在医院直接结算,需拿回安新城乡医保中心报销。
二、住院备案报销规定
(一)省内就医:在河北省内定点医院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住院的无需备案,出院直接结算。
(二)省外就医:需要去省外住院的,需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做跨省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不成功的可到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备案成功的出院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未在医院直接结算的应在出院后6个月内,持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诊断证明、收据、费用清单、社保卡到安新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三、新生儿参保规定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可在取得身份证号码后,由监护人办理参保缴费;90天内跨年度参保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补缴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可报销出生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的;
(五)在境外就医的;
(六)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
(七)在优质优价病房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优质优价病房指医院开设的特诊、特需、国际合作病房(区)、VIP病房(区)、贵宾病房(区)等;
(八)因非疾病治疗项目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项目包括:美(整)容、矫形、近(远、弱、斜)视治疗、生理缺陷治疗、戒毒治疗、各种义齿、义眼、义肢及助听器安装(拆除)、胚胎移植、人工授精、不孕不育治疗、各类鉴定、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治疗等;
(九)按照国家、省和新区规定不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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