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廉租房管理详细
廉租房租金标准制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廉租房实行年检和退出机制。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区住房保障、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后的年检工作。
对年检不通过的申请家庭实行退出机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住房保障、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实施。
廉租住房家庭住房条件改善,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时应主动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出廉租住房有困难的家庭,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市场租金标准。
对于经济已经改善不在低收入范围的家庭,应及时申报和退出租赁的廉租住房;符合公共租赁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对退出后居住有困难的,可按市场租金标准继续承租过渡,但需重新办理相关租赁手续,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
已配租家庭人口、收入、住房面积等条件发生变化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在退出现有配租保障满1年后,可以再次申请配租。
廉租房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廉租住房。
承租廉租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温馨提示
1,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2,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廉租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并按照市场租金价格补交退出前房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房保障。
3,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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