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具体的规定安排如下:
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2.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3. 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二.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下列内容:
1. 订立、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范围以及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依法告知的事项;
2. 快递服务承诺事项以及投递方式和完成标准;
3. 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
4. 该快件的快递服务费金额;
5. 服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1. 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
2. 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
3. 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
4. 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的;
5.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收件人提供寄件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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