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地方特产2024-08-05 13:36:55佚名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就社办发〔2022〕7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沈阳振兴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

  对毕业年度(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和离校两年内(以毕业证登记时间为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在沈阳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补贴享受期限为24个月。如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http://www.syhrsa.org.cn/)或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一)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非我市户籍的申请人额外提供居住证原件;

  (三)本人领取补贴银行卡;

  (四)未毕业申请人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已毕业申请人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五条 审核及拨付程序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人员信息审核后,生成合格人员保险明细表(附件3),在区、县(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发放至领取补贴本人银行卡。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六条 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其中50%予以补助。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补贴申请、审核、拨付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材料审核、存档及报表上报工作。养老或医疗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2)、养老或医疗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3)签章后按季度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发放工作,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对弄虚作假骗取保险补贴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有关要求

  (一)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即:本人按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后发放至领取补贴本人银行卡。

  (二)已申领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后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其补贴并不得再次申请:

  1.用人单位录用并缴纳养老保险;

  2.本人申请提出退出保险补贴政策;

  3.企业法人(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4.死亡;

  5.其他应终止发放的情况。

  (三)申请人如学历提升,取得学籍后补贴停止发放,待符合条件时可再次申请。

  (四)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可单独申请。

  (五)大额医疗保险费不予以补贴。

  (六)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不予补发,按提交申请当月起予以发放。

  第九条 本细则发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携带审批要件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系统开发完成后,可采取线上申请方式。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沈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暂行办法》(沈人社发〔2019〕63号)废止,对于按照以上文件申请的人员,补贴按原办法执行至政策享受期满为止。

  政策来源:

  http://hzc.shenyang.gov.cn/#/talents/policynoticeform

本文标签: ,高校毕业生  ,申请人  ,医疗保险  ,灵活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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