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票安置细则摘要
①房票为三联单,第一联由房票记载人持有,第二联购房前由房票记载人持有,购房后由开发企业持有,第三联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持有。
②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开具房票。房票可转让一次,房票可以继承,房票可以遗失补办。
③房票使用范围:使用房票购房仅限于购买区内新建商品住宅。
④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开出之日起,使用期限为12个月。超过期限未购房,不再适用房票安置政策。
⑤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应与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认购书,并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在房票上打印购房信息。
⑥房票记载人以房票付款,向开发企业交付房票第二联,开发企业通过通州区房屋综合管理平台房票购房缴款模块比对房票模块已确认使用全部或部分房票记金额购房相关信息无误后,收持第二联,视同已缴纳购房款办理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不受备案价85%限制,可适当下浮)等后续业务。
⑦房票和购房补贴的兑付
1)未使用房票购房。房票记载人应持第一、二联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到期兑付。
2)房票部分金额购房。房票记载人应持第一联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到期兑付房票剩余金额和购房补贴,开发企业应持第二联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兑付房票购房款金额。
3)房票全部金额购房。房票记载人应持第一联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兑付购房补贴资金,开发企业应持第二联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兑付房票购房款金额。
4)开发企业申请兑付,兑付期不超过一年。
自收到开发企业兑付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兑付的,按房票购房款金额 90%兑付;第4个月到第9个月内兑付的,按房票购房款金额95%兑付;第10个月到第12个月内兑付的,按房票购房款金额 100%兑付。
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应将兑付资金全部汇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⑧房票购房补贴资金兑付至房票记载人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