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认定标准: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参照各县市区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书面说明材料。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6)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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