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筹资标准和征缴期限
(一)筹资标准
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07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7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集中征缴期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2月28日,按400元/人·年标准缴费,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三)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参保,按1070元/人·年标准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固定待遇等待期为90天。
2.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90天(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职工医保待遇结束后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90天(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90天内(含90日)的新生儿,缴费时间按上述规定可以延至2026年3月30日。属于特殊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并缴费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脱贫人口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享受全年动态参保资助政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200元标准予以资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20元标准予以资助。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60元标准予以资助。
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其资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三)享受资助条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省医保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持续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
(一)准确标识特殊困难人员。集中征缴期开启前,县级医保部门应与同级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共享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做好特殊人群身份标识。县级医保部门在医保业务基础子系统中正确标识特殊困难人员身份,特殊困难人员身份重复的,按就高且不重复享受资助的原则确定其征缴身份。医保部门在系统中确定其最优征缴身份后,由系统自动推送税务部门。省税务局在系统中做好各类特殊困难人员资助缴费标准配置,确保特殊困难人员及时参保并享受政府资助。市级医保部门将本级各类特殊困难人员资助缴费标准分别报同级税务局和省医保局。
(二)确保重点人员动态应保尽保。严格依据特殊困难人员身份类别及缴费标准,精准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及边缘易致贫人口等群体,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利用医保与税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优势,强化数据共享比对和排查,精准识别并跟踪农村低收入人口及脱贫人口的参保状况,动态开展参保组织动员工作,确保这两类人群的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
(三)健全预警监测帮扶机制。坚持高额医疗费用人群的集中推送和基层排查紧密结合,确保全面、准确向相关部门推送共享预警数据和风险信息。相关部门核查认定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并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高质量实施追溯救助、倾斜救助政策,切实减轻困难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管理
(一)优化缴费服务流程。从2025年集中征缴期起,省医保局、省税务局优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流程,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人可通过政务大厅医保窗口、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贵州医保APP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后,通过税务部门的缴费渠道完成费款缴纳。各市(州)要加强对基层服务人员的培训,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业务办理顺畅。同时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参保征缴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特殊困难人员名单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完善代收代缴管理,明确代收代缴职责权限,加强提醒、监督和管理,确保代收代缴及时足额到账。
(二)扩大职工个人账户代缴范围。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亲属范围,从配偶、父母、子女扩大到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三)提升宣传实效。各市(州)要精准定位未参保或参保意识薄弱的群体,特别是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灵活就业人员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制定针对性强的宣传策略,确保宣传信息精准触达。充分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平台,结合线下宣传活动,如社区讲座、健康义诊、医保政策咨询会等,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矩阵。同时,创作贴近民生、易于理解的宣传内容,如短视频、图文漫画等,提高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鼓励宣传人员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了解群众需求和关切,用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密切关注医保宣传的舆论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热点问题。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医保参保涉及千家万户,是重要民生保障工作,是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的重要屏障,是医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医疗保障工作中,参保征缴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和作用。各市(州)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政治责任,牢牢守住参保工作底线,持续巩固参保良好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握国办发〔2024〕38号文件的核心要义,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基本医保参保各方面和全过程。医保、税务部门要提请地方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督促,扎实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医保、税务部门要担当作为,密切协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公民依法参加基本医保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公民增强主动参保意识。压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个人尽责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医保、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其他相关部门强化数据共享、沟通协调、协同联动。各市(州)既要指导基层切实履行好政策宣传、咨询答复、参保动员、代收代缴等职责,又要优化工作方法,防止落实目标责任中“一刀切”和层层加码,避免加重基层负担。要健全综合评价机制,参保工作情况纳入分配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调节系数。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及参保质量等对基层予以激励,以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4年9月18日
信息来源:贵州医保局官网
原文链接: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fwj/sjwj/202409/t20240919_85730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