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公安机关对、性别、民族 、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规定出具相关变更更正证明。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