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本县行政规划区域内城市户籍家庭,且户籍满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4、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营业执照,或者虽有营业执照,但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
此外,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办理本县行政规划区域内居住证明6个月以上,或与本县行政规划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2、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3、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系在读学生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其它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