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苏州市户籍社区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单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供免缴证件材料。新增的重症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已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材料(对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免予劳动能力鉴定)。
2.港澳台居民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0-7周岁未入学且符合苏州市区流动人口子女参保条件的儿童由父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子女有效身份证件、家庭关系等有关证明材料,至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下一年度苏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3.社区工作机构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区居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申报缴费期内,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具备免缴资格的参保人员,无需个人缴费。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10号)文件规定,以下救助对象参保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低保边缘人员、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支出型困难大病人员、本市户籍的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具有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人。
对符合保费救助条件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各社区工作机构应逐一落实其续保情况,告知其保费救助、实时救助等相关政策,确保其正常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