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238元。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每人每月1857元。
(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其中:
市财政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981元;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的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981元;
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的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81元,其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2413元、2512元、2121元。
(4)孤儿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875元。
(5)成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42.8元;未成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每人每月866.6元。
标准执行时间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政策印发当月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进行补发(不含分类救济金)。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类救济标准,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自政策印发之日起执行。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标准自政策印发之日起按新标准计算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3年。《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