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申请情形:
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若伤者急需医疗救治,但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抑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当事人便可以申请救助基金来垫付抢救费用。
垫付费用的时间:
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
申请材料及流程:
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及医疗机构可向各县(市、区)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服务站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协助受害人或其亲属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救助基金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汇总、优先偿还垫付的道交基金承诺书、伤者诊断证明书、伤者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抢救医嘱单复印件,抢救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等。
受害人或其亲属可到以下地点提出申请。
注意:
救助基金不是保险,费用性质为垫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抢救费用的垫付是指垫付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在审批结束后,垫付的抢救费用直接拨付医疗机构;申请时可以向事故民警咨询或直接与救助基金服务站联系,无需通过其他非官方机构,救助基金的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泰安17家救助基金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