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哈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哈人社规〔2023〕11号
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按照《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
2023年10月,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23〕6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发布正式土地征收公告的征地项目按132600元/人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已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还未发布土地征收正式公告的征地项目暂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关于调整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哈人社规〔2022〕4号)文件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哈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解读
按照《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哈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哈人社规〔2023〕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我市于2007年出台了《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2023年10月,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23〕6号),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哈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我市低保标准为基数,按照13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即132600元/人。报市政府后,批准同意调整。
三、主要内容
自2023年11月1日起,发布正式土地征收公告的征地项目按132600元/人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已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还未发布土地征收正式公告的征地项目暂按本次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正式征收公告发布后,若缴费标准再次调整的,需按照再次调整后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哈尔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451-8487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