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费构成明细表(单位:元/立方米)
图源:桂林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二、说明:
1.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为代收费用。
2.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包括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水。
3.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4、特种用水是指特种服务业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指专业洗浴、足浴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洗浴、足浴、温泉、水疗等服务,不包括普通便民澡堂)、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5、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
6、合表户(生活)用水是指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1.05倍(1.43*1.05=1.5015≈1.5)计算取1.5元/立方米执行。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7、困难群众免费用水量,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减免每户每月5立方米水费(含污水处理费)。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8、根据《桂林市供用水合同》约定,用水方未按时交水费的,自抄表通知单(书面或短信)送达之日起15日后,每日按欠费额的万分之二点五支付违约金。
9、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除按合计价格计收水费外,另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单价分档计费,单独收取。
价格监督: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