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市定同期50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二)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宅基地、海域、林木等。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原则上不得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2套以上住房但累计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或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车库等)但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原则上不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以及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辆除外)。对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折旧后价值不超过6万元(含)的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可予以豁免。
(四)市场主体。原则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不拥有企业股份、股权。申请人家庭拥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村民统一参加的当地农村集体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