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场地(租)补贴
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实际租赁期给予每年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每年12000元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2年;享受补贴期间,每带动1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每月增加500元,每月最多增加1500元。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大专生每月300元、本科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上浮10%。符合多重提标条件的,不重复提标。
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
本科毕业生补贴2万元,研究生中硕士毕业生补贴4万元、博士毕业生补贴7万元。
在校生、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
2016年3月25日起,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新毕业生(毕业5年内),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其缴纳的契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补贴资金按财政管理体制契税分享比例由市、区两级分别负担。
注:每名在校生、新毕业生只可享受一次此项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
大专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
对符合补贴条件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2000元。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补贴享受期限为24个月。如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为一次性补贴,每人1000元。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毕业生参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及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水平。其中,市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在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基础上,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期不足一个月的毕业生不享受见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