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负担,全面激发经济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二、适用区域
石家庄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
三、实施对象
一)按8%费率缴纳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按8%费率缴纳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四、执行标准
(一)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5个百分点,由8%调整为6.5%,不含生育保险。
(二)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5个百分点,由8%调整为6.5%。
(三)补缴基本医保费,欠缴时间为2024年6月以前(含6月份)按照8%费率进行补缴;欠缴时间为2024年7月以后(含7月份)至2025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按照6.5%费率进行补缴。
(四)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其参保身份变更时间进行一次性补缴,参保身份变更时间为2024年6月以前(含6月份)按照8%费率进行补缴;参保身份变更时间为2024年7月以后(含7月份)至2025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按照6.5%费率进行补缴。
(五)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我市的,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按照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时间进行补缴,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时间为2024年6月以前(含6月份)按照8%费率进行补缴;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时间为2024年7月以后(含7月份)至2025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按照6.5%费率进行补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从其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馈。
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