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听力残疾级别评定依据 听力残疾证等级评定标准

地方特产2023-05-10 10:39:47佚名

连云港听力残疾级别评定依据 听力残疾证等级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分级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本文标签: ,听力  ,残疾  ,听觉  ,较好  ,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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