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住房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有关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就高新区住房购房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政策制定实施细则。
一、总体原则
1、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高新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购房和产权调换购房除外)、二手住房的可享受政府一次性购房补贴,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不列入购房补贴。
司法处置、离婚分割、继承、赠与(含遗赠)、互换、共有人之间转让等,不列入补贴。
2、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首次商品房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
3、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总额)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总额)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 适用对象
在规定时限内购买住房的个人纳入补贴范围,企事业单位购房不纳入购房补贴。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购买人为2人及以上的,应当按共有人数共同提出申请,自主协商确定其中一名共有人的账户,接收核准发放的购房补贴。
三、 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在高新区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购房补贴,填写购房补贴申请书,并由共同购房人签字确认。
2、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有关材料,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税务发票(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税务发票(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若为共有产权房,需全部共有权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咨询申请窗口签署银行卡(借记卡)指定同意资料。
3、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受理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当场告知受理与否的决定。申请材料需要更正或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更正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资料提交后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流程,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补贴金额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由经办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监督管理
(一)区建设局为本办法的牵头实施单位,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资规分局协助核查不动产权证情况,协同做好购房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和实施购房补贴政策的具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予以问责处理。
(三)房屋交易双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将追缴其违法所得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其他事宜
(一)原则上购房人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内申请购房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二)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变更的,均不得享受购房补贴。按规定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原则上不予退房。因特殊情况确需退房的,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三)申请人申办政策事项,即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查询申请人相关信息。
(四)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和大学生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可叠加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
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地址为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南楼建设D04、D05窗口,政策咨询电话:0574-89289025,窗口受理咨询电话:0574-89289019。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点击下载:高新区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
政策来源:宁波高新区发布,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aefeC44nSO0pnVp1m4Rhr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