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山公租房申请准入条件
根据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不同,准入条件分为承租非产业园区公租房的住房保障资格、承租产业园区内公租房的住房保障资格、领取一般租赁补贴住房保障资格和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住房保障资格。
1.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公租房的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居住。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租住直管公房、所在单位福利性单身宿舍。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目前执行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5平方米,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有房但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视为无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在本市持有房产情况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组成的家庭其人员结构为三代或三代以上的,只考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情况。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组成的家庭其人员结构为两代及两代以下的,应根据年轻一代是否有成年子女情况核查房产。如果年轻一代有成年子女,则应考察所有成年子女的房产情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持有的房产套数+每个子女在本市持有的房产套数之和≥1+成年子女总数则视为高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如果年轻一代无成年子女,则考察年老一代的父母房产情况。夫妻双方父母在本市持有房产总套数>夫妻双方父母家庭数,视为高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4)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本市城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下,关于城镇可支配收入的70%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时间以中山市住房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告为准。
(5)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均无机动车辆,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小型农用车辆、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饰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各种住房优惠政策或住房保障政策。
2.申请承租产业园区内公租房的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产业园区内的属于本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2)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各种住房优惠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3.领取一般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获得租住非产业园区配建公租房的资格,且未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
(2)申请家庭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