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优化当前房地产政策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购房补贴
对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分段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
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住房的补贴5000元/套;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住房的补贴10000元/套;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补贴15000元/套。
补贴发放程序: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后,购房人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建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市住建部门审核汇总后每月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由市住建部门及时拨付给购房人。
外地人员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享受本市户籍居民购房补贴政策及教育、医疗同等待遇。
二、开展以旧换新
支持个人存量住房(以下简称二手住房)通过以旧换新方式换购新建商品住房。
通过市场交易实施以旧换新。
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换购房人积极参与,按照市场化流程及时签订协议,同步选定意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售出的,售房款用于购买新房;二手住房未售出的,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或解除协议。
通过市属国有企业收购二手住房实施以旧换新。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收购二手住房,在专业评估、双方洽谈的基础上签订收购意向协议,同步选定意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收购的二手住房,可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再出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符合有关政策要求。
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以市场交易方式实现以旧换新的,补贴换购房人10000元/套。以市属国有企业收购方式实现以旧换新的,补贴换购房人10000元/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市场租赁住房使用的,补贴收购企业10000元/套。换购房人同时享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
补贴发放程序:
对换购房人发放以旧换新补贴,按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程序办理。对实施以旧换新国有企业,由市住建部门审核汇总后每月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三、发挥公积金作用
实施“商转公”政策。
自2024年4月28日起,在我市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家庭购买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及高新区住房,单缴存人员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双缴存人员最高额度提高至100万元。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此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万元和20万元。
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及额度。
自本政策实施之日(2024年6月6日)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
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及高新区,自本政策发布之日(2024年6月6日)起执行,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