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其它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内存在上述行为,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凡违规私拉电线、电缆、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应主动对电线、电缆予以清理;凡设置在室内、地下室、建筑底部或架空层,且无法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予以改造或拆除。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