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二、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以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二)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三)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注:1.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2.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毕业5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5年的特定时间段。
3.资助对象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是在校或毕业5年内;资助对象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是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
4.登记失业人员:按粤人社规〔2021〕23号文失业登记有关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
资助对象属登记失业人员的,须先登记失业后成功创业。
5.就业困难人员:按粤人社规〔2019〕8号文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退役士兵(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资助对象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须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成功创业。
6.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7.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指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8.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时间为界点计算。
9.符合条件合伙创业的人员,只能以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申请人,其余人员不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10.分公司不得申请本项补贴。
11.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三、补贴标准
租用经营场地的年租金大于或等于4000元的,按每年4000元给予租金补贴;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租金数额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累计不超过3年(同一人员创办多家实体,累计也不超过3年)。
五、申请渠道
按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如区县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相应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国家、省、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六、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者应提交资料:
1.《汕头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见表单);
2.企业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若法定登记证书信息有变更情况,需补充提供企业信息变更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或有关网上截图;
3.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4.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身份证明:
(1)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的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如申请时已毕业可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应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毕业证书复印件。
(2)属军转干部、退役军人的应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复印件。
(3)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由人社部门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未能从广东省就业信息系统查询的除外);属本市脱贫人口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乡村振兴部门查询;市外省内脱贫人口能通过国家贫困人口查询系统等系统查询的,也可不提供证明,其余对象需提供有关脱贫人口证明(参考模板见表单2)。申请者应知晓自身身份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口方可申报。
(4)属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提供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如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址变更,租用合同地址也需对应变更)。
6.租金发票。
7.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社保卡的,经批准可提供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注:1.以上材料第4、5项须提供原件审验(原件现场审验后退回)。所提交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申请者盖章(个体户如无印章可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2.从便民角度出发,申请者不用提交有关社保缴纳证明资料(员工参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内部查询核对,但建议申请者要认真校对好填写的社保情况,以免资料不准确影响申报。可从单位缴纳社保税务系统、汕头市社保局单位网上办事大厅、汕头社保APP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社保局、各区县社保分局服务大厅、街道乡镇人社所等处的人社一体机等渠道查询或打印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情况自行进行核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应核验信息:
1.毕业证书上网校验。
2.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查验申请人员失业登记信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并将通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内部查核的情况资料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打印归并到申请资料中。
3.本省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本市脱贫人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乡村振兴部门查询,市外脱贫人口通过国家贫困人口查询系统(http://cpadis.cpad.gov.cn:9300/cpad_query/login)等查询。其余无法查询的对象需提供有关脱贫人口证明。对无需申请者提供证明的,人社部门应将有关查询资料归并到申报材料中。
4.社保缴费记录。查验“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并将通过社保系统内部查核的社保缴费情况资料打印归并到申请资料中。
5.工商登记系统查询“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并将相关材料归并到申请材料中(如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查询)。
6.小型微型企业划型内部校核。
7.不存在超时申报、重复享受情况。
七、办理流程
本补贴按1或2年度申请,自初创企业设立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年度。每次申请的补贴为已发生的上一个或上两个年度的租金。如存在变更法人后符合补贴条件的,租金补贴从变更法人后起算。
每一符合补贴条件的年度,应在下一或两年度内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补贴至满3年(即首次申请符合条件,后续年度申请不需再审核是否符合初创企业条件)。但如果中途有年度中断申请的,后续年度的申请须在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初创期内。
流程如下:
(一)申请账号(首次办理单位需申请省资金系统登录账号,已有账号的单位直接进入第2个流程)
申请者自行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登录该申报平台的参考路径:可上网搜索该平台或从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广东政务服务网、粤省事提供的链接等渠道登陆申报),进行个人用户注册。申报对象应自行妥善保管好账号、密码。
(二)网上申报(预受理)
申请者使用自行注册的账号,登陆“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注意事项如下:
1.资金系统中“受理地点”按申报渠道选取市或相应区县。
2.如属新的补贴项目或修改的补贴项目,省的资金申报平台系统尚未更新导致无法填报的,可先跳过网上申报环节,直接提交纸质材料。网上申报今后再按要求补录。
3.网上填报提交成功后无须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已预受理,直接按第(三)点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三)提交纸质资料(受理)
申请者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按本指南第六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对申请表格(建议登录人社局官网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后打印)等材料,应填写清晰、完整、准确,以免影响补贴申领。银行账户要填写准确,因填写错误造成无法拨款的,后果自负。
(四)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纸质资料申请后,按月集中汇总审核,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五)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天。
(六)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发出拨款意见。拨款意见应包括有关资金统计信息(按资金报表的有关补贴细项、支出金额、享受政策人数等)。
(七)资金划拨
在资金到位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自收到拨款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八)事后公开
资金拨付成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构)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事后公开。
八、资金来源
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九、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对象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按要求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确保资金核发安全、合规,各级审核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对能通过其他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的信息,也可不要求补贴对象提供,改以信息共享资料代替。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强化资金审核监管。
(三)本办事指南印发后,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四)本办事指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监〔2020〕5号)。
十一、业务表单(可从市人社局官网下载)
1.《汕头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2.脱贫人口证明(参考模板)。
十二、经办部门联系方式
市直:市人力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 88645020
金平:金平区人社局就业股 88238861
龙湖:龙湖区人社局就业股 88260954
濠江:濠江区人社局就业中心 87380929
澄海: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87217912
潮阳:潮阳区人社局就业股 83613068
潮南:潮南区人社局就业股 89619722
南澳:南澳县人社局就业和培训股 86802206
表单下载:汕头市创业租金补贴表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