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 | |||||
生育津贴待遇 | 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 | ||||
发放天数 | 发放标准 | 待遇类别 | 定额报销标准 | ||
1.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 2.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42天; 3.自然分娩的158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 4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围助产、臀围牵引)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7.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8.单独实施输卵管结扎的21天; 9.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实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 | 1.生育前已参加石家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9%费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 | 自然分娩 | 2000 | ||
难产 | 2500 | ||||
剖宫产 | 3500 | ||||
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 | 2000 | ||||
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 | 800 | ||||
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 |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