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不包括无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六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新生儿)申报;
(二)家庭户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不包括加入外国籍、出境定居和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申报;
(四)市内移入户口(不包括迁入社区户、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口簿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