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户口可迁往原籍、现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
详细规定: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申报学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需要在省内迁移户口的,凭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跨省迁移户口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