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划卡结算需提供哪些材料?
1.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的,须提供生育登记证明(表)或生育证。
2.流(引)产或终止妊娠手术治疗的,须提供结婚证;引产的,还须提供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施行其他计划生育有关手术或治疗的,根据需要提供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
需要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单位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符合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在生育费用结算的次月将相应的生育津贴汇至单位对公账户。
参保单位如需维护或变更对公账户,可直接到市政务中心三楼医保服务窗口领取《生育津贴汇款信息确认表》、《生育津贴汇款信息变更表》,也可在南通医保局网站下载,填好并盖好单位公章后,再将确认表交至经办窗口(或邮寄至政务中心裙楼345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