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关于加强养犬登记和办理养犬证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犬只管理,规范居民养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养犬登记和办理养犬证事项通告如下:
一、旌阳区城区(城镇)为犬只限养区(旌阳街道办,东湖街道办、天元街道办、孝感街道办城镇社区,黄许镇、孝泉镇、德新镇、柏隆镇、双东镇、新中镇、和新镇场镇社区)。
二、居民在限养区饲养犬只,要按照养犬管理规定,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犬只登记证》(犬只免疫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养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寸免冠照片1张,犬只照片2张)。
三、限养区居民每户只能饲养体高不超过35CM的观赏犬,一律禁止饲养其他类犬只。
四、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实现拴养或圈养,不得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五、犬主因犬只交易、免疫或治病等原因需要外出的,犬主应持两证同行,并带上排泄物盛装器具,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和安全。
六、非法饲养犬只、非法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不按规定拴(圈)养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对犬只予以捕杀,并对犬主或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