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1680元
全省各地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各省辖市市区、济源示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1680元。
其中脱贫县(原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原则上为所在省辖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照行政区域类别,低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月1890元,高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月1800元。纳入省直统筹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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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转移接续、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未及时调整的要尽快按照规定补发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