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兰州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方案》征集意见稿:
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按照《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执行,新增人员按照《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执行。
1.城关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照80-89周岁50元/人/月,90-99周岁1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160元/人/月标准发放;
其他新增人员按照80-89周岁25元/人/月,90-99周岁 6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100元/人/月标准发放。
具体政策:
2.七里河区
2014年,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规定,高龄津贴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发放,由人社部门按照80-89周岁50元/人/月,90-99周岁1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160元/人/月的标准为80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发放高龄津贴。考虑到政策延续性,此次全面落实高龄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继续按照人社部门现行标准发放。
2023年12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2024年1月起全面落实高龄津贴发放,此次全面落实高龄津贴发放政策新增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未投保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发放范围扩大,发放人数剧增,综合考虑社会保障水平和政府财力状况,新增人员按照省级文件规定,按80-89周岁25元/人/月,90-99周岁6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100元/人/月标准发放。
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