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或监护人可凭相关关系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四)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六)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氏需经父母双方同意。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二)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三)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四)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六)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
(八)因父母离婚涉及十六周岁(含)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变更姓氏或名字”的意见并签署原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