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鱼台公租房报名申报公告 鱼台公租房公示名单在哪查

地方特产2024-06-03 13:20:36未知

2024鱼台公租房报名申报公告 鱼台公租房公示名单在哪查

  鱼台县关于报名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告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区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我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报名工作,现就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并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2)在本县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

  (5)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县户籍或本县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5周年;

  (4)持有本县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证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5)本人及父母在本县无私有房产;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县范围内;

  (2)主申请人持有本县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证明,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周年以上;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私有房产;

  (4)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5)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贫困转让房屋的不列入转让范围);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房产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

  二、申报办法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鱼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3)现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交结婚证);

  (5)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1)鱼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有用人单位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6)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核实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填写《鱼台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材料》。

  三、申请期限

  申请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20日。

  四、申请地点

  鱼台县馨怡佳苑东区大门北侧(湖陵五路西、三贤路北)。

  联系电话:6038881 13792313311

  五、审查认定程序

  1、申请人领取申请材料后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其居住地、单位进行公示;

  3、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审批;

  4、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登记,并视情况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六、注意事项

  1、根据申报情况,结合我县住房保障计划,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就申请人享受公租房的保障方式进行调配。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对申请人以虚假、瞒报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没收非法所得,限期退回住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提供虚假材料,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鱼台县住房保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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