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政策依据、对象及标准、身份认定、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缴费确认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内容。
一是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文件相关要求及我省医疗救助定额资助标准等政策文件。
二是参保缴费对象。
原则上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省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均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
三是参保缴费标准。
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确定我省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通知》明确了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享受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实行定额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行定额资助;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规定进行补助。
四是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原则上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20日(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集中缴费期缴费,待遇享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补缴期内缴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参保缴费。《通知》明确,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为新生儿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至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出生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监护人根据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在新生出生90天内可选择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选择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缴费流程。《通知》强调一般参保缴费人员缴费时注意确认个人信息和参保地。新增参保缴费人员注意缴费流程,新增参保人员须持本人户籍地有效证明或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在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部门进行登记同时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渠道完成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