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区人才房租赁补贴申请时间
每半年受理一次,申请人在每年4月、10月按规定申请租赁补贴。
申请条件
1.人才须在长乐区落户(其中省高层次特级人才、外籍、台港澳人才不受落户限制);
2.人才所在企业须为在长乐区范围内登记,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长乐区财政收入的我区企业。其中,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均须为长乐区企业;
3.人才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在长乐区范围内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人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以用人单位名义缴纳福建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福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须以用人单位名义在长乐区范围内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满三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
4.人才须为经认定的福建省特级、A、B、C 类人才,或福州市D、E、F 类人才,或长乐区G类人才,或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5.4 型(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外)、5型、6 型保障对象须为 2023年1月1日后引进的、在长乐区工作的人才;
6. 人才以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申报,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可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得重复享受租赁补贴。申请人为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7.人才保障家庭未享受省、市、区相关购房及租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经适房、限价房、房改房、集资房、公房、人才房及享受购房补贴、租住酒店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及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等);
8.人才保障家庭应在长乐区无自有住房,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申请家庭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算)在长乐区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
9.所在企业无法提供住房(含职工宿舍);
10.申请人须租住在长乐区内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