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办法:
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养犬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一)不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伤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二)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其他禁养犬的。
养犬人、管理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两款规定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提示:
养犬人或者管理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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