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低收入家庭中的持有残疾人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中转移净收入包括赡(扶、抚)养费。
家庭财产具体分为房产、机动车辆、金融资产三大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
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新建居住用房;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新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机动车辆:拥有汽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金融资产: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三倍。
2、保障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80元,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实行差额补助。
3、申请办理
本人书面申请——镇、街道受理一一信息核对、调查核实、组织评议一一张榜公示一一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批——长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