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期检查费
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统一执行800元/人的标准。不再统一设定具体的孕检项目,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在生育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孕检备案后,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并结算。
参保人员在政策调整前已按原政策享受孕检待遇的以及在威海市行政区域以外生育的,其孕期检查费用仍按原政策结算。
二、生育医疗费
参保居民在本市或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统一为3000元/人。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